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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5-04-09 18:24  

校内各单位:

根据人事处社保相关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度大病二次报销、退休职工养老待遇领取资格年度认证、工伤事故认定等社保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大病二次报销

(一)报销范围

2024年度有住院且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须减除全自费项),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或单次超过3000元的剩余部分,可申请单位二次报销。

(二)报销要求

个人先自行按报销要求查看上年度2024.1.1-2024.12.31)住院结算单,符合报销要求的须将上年度住院结算单原件,于2025年49日至22日工作时间交至人事处社保管理科,学校统一核算后转账至个人银行卡(建行)

二、生育医疗报销

(一)报销范围

参加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人员

(二)报销类别

1.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执行定额一次性补贴800元。

2.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一级医院顺产900元,剖宫产2500元,二级医院顺产1800元,剖宫产3600元,三级医院顺产2800元,剖宫产4600元。

(三)报销方式

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生育医疗费用在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四)其他事项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没有参加其他类型医疗保险的,其住院医疗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报销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三、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申请

需要办理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的教职工,须提前准备近两年内住院的全套病历、诊断证明(盖章)通过手机小程序申请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登录码见附件)。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申请报销事宜学校不再统一受理。

四、职工住院医疗报销

(一)省内住院医疗

在省内其他市、地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可正常医保结算无需备案。

(二)省外住院医疗

省外住院须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进行线上备案,否则住院医疗报销额度本地下浮30%。

五、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

离休干部医疗报销须按照《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单据集中收取时间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离退休工作管理处负责通知家属统一收取报销凭证后报人事处,学校统一核算后转账至个人银行卡。

六、医保卡(即社保卡)办理业务

(一)首次参加工作

本人带身份证,工作日内前往宝鸡市民中心(陈仓园)社保卡窗口,现场采集信息并制卡。

(二)职工新调入

原单位是陕西省外的,医保卡需要制新卡,办理程序同上,参照初次制新卡的流程省内调入原卡有效,可继续使用。

(三)社保卡补办

社保卡丢失等情况可联系银行或线上服务平台挂失,由所属发卡银行受理补办及挂失业务(原卡正面左上角显示发卡银行)。

七、退休职工进行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认证对象

全校所有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二)认证方式

自主认证:2021年起,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全面取消集中认证,认证服务对象本人可以使用“陕西社会保险”手机APP完成认证。也可委托亲友在智能手机应用商店下载安装“陕西社会保险”APP应用软件,实名注册后使用“替亲友办理业务”功能,按照提示协助认证服务对象完成认证,相关方法请参照《陕西社会保险手机APP 操作手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3.2.3.我要认证”方法进行操作,如遇到问题请按照APP常见问题》进行操作。

单位协助认证:对于确有困难无法使用手机APP进行认证的,可联系单位处理。人工认证方式包括会面认证、异地协查认证和实时动态视频认证等方式。为更好地服务退休教职工,学校将在每年3、9月的第二个周集中开展协助认证服务,请确有困难的退休教职工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交离退休工作处,由离退休工作处收集完毕后统一交人事处社保科办理。

八、工伤事故报案及认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流程和时间节点

1.工伤报案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须在事故发生起48小时限时内完成工伤报案

2)工伤报案流程:受伤职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先行告知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接到通知第一时间填写《工伤报案登记表》电子表(见附件)发送人事处社保科→人事处社保科在事故发生起48小时时限内,上报宝鸡市工伤报案系统,工伤报案完成。

3)受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时,在入院3日内医院相关科室办理工伤备案。

2.工伤认定书面材料上报

1)报案完成后,须在事故发生起30日限时内,提交书面工伤认定材料。

2)工伤认定书面材料填报流程:二级单位前往人事处社保管理科领取工伤认定制式填表→通过调查取证确定工伤事实,并配合受伤职工完成填表及证人证言审核→材料完成后报人事处社保管理→人事处社保管理科审核后,填报其余上报材料、印制上报文件→限时内报送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工伤认定材料上报完成,等待认定结论。

(二)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下: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本人无责或非主要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注意事项

1.工伤医疗和职工医保的保障范围不同。各二级单位须提醒受伤职工尊重事实,依据“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受伤事故作出正确评估,避免个人利益受损。

1)受伤职工提请工伤认定,职工医保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职工医保报销。工伤认定通过,享受工伤待遇;未通过,不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医疗费用个人全额自负(就医期间需办理病假请销假手续)。

2)工伤就医期间未上报工伤相关真实情况,使用职工医保进行报销,工伤保险不再受理本次医疗报销。

2.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所在二级单位均须严格按流程和时间节点进行上报,人事处社保科只对接二级单位,不接收个人申请。


附件:1.宝鸡市医保发文

2.宝鸡市医保发文

3.宝鸡市医保发文

4.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申报登录二维码

5.职工生育医疗待遇调整的通知

6.工伤报案登记表



人事处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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