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
 
 
 
 
 
 
 首页  部门概况  人才队伍  教师工作部  教师发展中心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  人事工作  师资工作  劳资社保  政策法规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劳资社保>>职工医保>>正文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4-03-27 10:46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Notices
· 关于马莉等75... 12/18
· 关于刘引鸽等3... 12/05
· 关于报送2025... 11/20
· 关于开展2024... 10/18
· 关于2024年陕... 09/27
· 关于2024年中... 09/12
· 关于开展2024... 09/06
· 关于做好庆祝2... 09/01
·热点文章|Hot article

宝鸡文理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
电话:0917-3566229  邮编:721013